广州山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山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2民初6055号
原告:广州山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鹤洞路97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冯日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浩兵,北京市天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寻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东杰,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爱娣,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黄保国,男,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
原告广州山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黄保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广州山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山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山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本院减半收取计712.5元,由原告广州山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波
人民陪审员  潘新标
人民陪审员  杨树玲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宝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