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山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山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广佛现代产业服务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执13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山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鹤洞路97号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69764718E。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广佛现代产业服务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东部工业园区中金路1号中企绿色总部中心A区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5731527XL。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根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政府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771151920。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山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广佛现代产业服务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根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追缴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5民初37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广东广佛现代产业服务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根源投资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山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4795.92元及利息,并向本院交纳诉讼费396.82元。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广东省不动产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案经执行,本院已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2022)粤0605破申19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对被执行人广东广佛现代产业服务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故本院依法中止对被执行人广东广佛现代产业服务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根源投资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根源投资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本院已裁定受理对被执行人广东广佛现代产业服务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被执行人根源投资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根源投资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郑 虹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