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922民初2169号
原告:古田县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古田县城西街道614路291号二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古田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古田县城东街道解放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党帅,县长。
委托代理人:***、***,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古田县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古田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古田县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古田县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古田县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3元,减半收取计716.5元,由古田县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兰惠琴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蕊
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