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田县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古田县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古田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闽0922执640号
申请执行人古田县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古田县。
法定代表人李尧金,总经理。
被执行人古田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古田县。
法定代表人党帅,县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古田县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古田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古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古民初字第19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返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5865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65元,执行费人民币8265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屇满5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古田县人民政府已于2016年6月30日就申请执行人古田县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返还其工程预付款事宜向本院提起诉讼,该案目前正处于审理阶段。因本案可能存在互为执行以及在执行中相互抵消债务的情形,被执行人向本院请求暂缓对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古田县人民政府起诉申请执行人古田县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工程预付款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审理。该案的审理结果与本案的执行内容存在相互抵消债务的情形,为节约司法成本,提高执行效率,可待该案审理终结后将二案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古田县人民法院(2015)古民初字第19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此裁定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进毅
审 判 员  陈承伟
代理审判员  林啟恒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胡 涛
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
(一)执行措施或者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
(二)执行标的物存在权属争议的;
(三)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享有抵销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