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何云兰诉被告***、福建省晋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狮民初字第3175号
原告***,女,汉族,1968年12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
委托代理人***,北京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54年10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告福建省晋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庄学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福建省晋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以拟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88元,减免收取为50元,由***负担。
审判长戴剑萍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本案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