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创佳建筑模型有限公司

广州市创佳建筑模型有限公司、中山市恒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粤0106执13682号
关于广州市创佳建筑模型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恒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06民初19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317645元及违约金,负担受理费7560元。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完成了以下执行事项:1、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没有主动履行;2、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进行了详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申报财产。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本院调查多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粤0106执136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应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执行长****执行员彭佳执行员*晓升
书记员曾丽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