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创佳建筑模型有限公司

广州市创佳建筑模型有限公司、佛山市昌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6民初5288号 原告:广州市创佳建筑模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棠下荷光路第一工业区16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9345639X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珊,***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昌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滘镇广教社区居民委员会南源东路3号深业城8栋317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1NA3P3X。 法定代表人:刘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州市创佳建筑模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昌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珊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项113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13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1年5月就《模型制作合同》的条款进行磋商后,原告将《模型制作合同》发送给被告,被告收到上述《模型制作合同》后通过了其公司内部的相关合同审批流程,并向原告签发《旭辉雅居***项目户型模型开工函》,视为被告已默认并同意了合同的相关条款。《模型制作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为其制作安装模型,并约定合同总金额为含税113000元,不含税价款为106603.77元,增值税为6396.23元。原告已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模型制作工作,并于2021年7月13日完成模型的配送安装,2021年1月17日被告对上述模型验收合格且签署《现场活动类验收报告》。《模型制作合同》签订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合同款项,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合同款项,未果。 原告受被告委托制作安装模型,被告理应支付相应的制作加工款项,但被告拒付上述款项,是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违约行为,同时也严重违反了《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为此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有异议,根据合同3.4条约定,原告应当在被告付款前30个工作日开具足额发票,否则,因原告迟延开具发票,导致逾期付款责任由原告自行承担。现本案中,原告在2022年3月底才向被告开具发票,因此,原告主张从起诉时计算违约金缺乏依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21年5月19日,被告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原告为旭辉雅居***项目户型模型制作的中标单位。2021年5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开工函》,要求被告制作户型模型十二套,总工期30天,模型总价格为113000元。2021年6月19日,原、被告签订合同编号为雅字(2021)合非销字第0022《模型制作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应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模型制作并完成安装调试;合同生效后30天内原告完成模型的制作及在被告指定地点的安装调试;模型制作安装费用总金额113000元,其中不含税价款为106603.77元,增值税为6396.23元;模型制作安装调试完毕经被告验收合格后,被告支付至总金额的100%,原告应于被告付款前30个工作日向被告出具与当期付款额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原告迟延出具发票导致的逾期付款责任由原告自行承担;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021年7月13日,原告将完成的模型交付给被告,被告于2021年7月15日完成了验收,确认户型模型已制作安装并投入正常使用。原告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2022年3月28日,被告收到原告向其邮寄的两张总金额为113000元的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院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编号为雅字(2021)合非销字第0022《模型制作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模型制作,模型已交付给被告使用,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报酬113000元,被告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报酬113000元。 另外,原告还要求被告从起诉之日即2022年2月28日起以113000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利息实际为逾期付款违约金,双方未对此进行约定,根据涉案合同约定,模型制作安装调试完毕经被告验收合格后,被告支付至总金额的100%,但原告应于被告付款前30个工作日向被告出具与当期付款额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对此约定进行了变更,原告于2022年3月28日才向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22年5月11日为2022年3月28日后30个工作日,本院酌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22年5月12日起以113000元参照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7%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原告主张超过上述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昌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创佳建筑模型有限公司支付报酬113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22年5月12日起以113000元按年利率3.7%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创佳建筑模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80元(原告广州市创佳建筑模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昌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阳 一、经确认的收款账户信息 户名(原告):广州市创佳建筑模型有限公司 开户行(精确到支行):广州市商业银行华师大支行 账号:×××22 上述账户信息仅供义务人付款使用,任何人不得泄露或作它用,否则侵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将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