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闽0206执12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创佳建筑模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省广州市天河区棠下荷光路第**工业区**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2月16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
本院在执行广州市创佳建筑模型有限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名下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广州市创佳建筑模型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情况,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广州市创佳建筑模型有限公司债权为借款739565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欧 海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