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213执43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美创人造草坪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汪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彬,江苏吴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沂南县华岳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
法定代表人:单云,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美创人造草坪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沂南县华岳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213民初79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调解书:一、沂南县华岳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5日前支付江苏美创人造草坪有限公司30000元,支付至江苏美创人造草坪有限公司以下银行账户:开户名:江苏美创人造草坪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无锡玉泉支行;账号:10×××93。双方纠纷就此了结,再无其他纠葛。二、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江苏美创人造草坪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我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向无锡市各银行、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全国司法查控系统等部门调查,结果如下:
1、银行存款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
2、房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3、车辆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0000元,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30000元。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求意见,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8)苏0213民初79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查封、冻结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的义务,并每年向本院报告财产,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并书面递交执行异议书及副本一式三份。
审判长 包征雄
审判员 陈京南
审判员 蔡 岩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