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3民初2452号
申请人:江苏美创人造草坪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毛岸新苑27-13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MA1MXAUM77)
法定代表人:汪均,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宁,江苏倍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强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熊儿寨乡东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2952053R)
法定代表人:李小波,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人江苏美创人造草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创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强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美创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强佑公司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价值15万元的财产保全措施,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为上述保全申请提供了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人美创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有保函担保。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强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江苏美创人造草坪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朱维青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君杰
书 记 员 张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