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3民初353号
申请人:江苏美创人造草坪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江海西路990-2004。
法定代表人:汪均,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南希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巨龙大道卓尔总部基地3其****。
法定代表人:孟杨杨。
关于申请人江苏美创人造草坪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南希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美创人造草坪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南希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万元,或价值22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为上述保全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美创人造草坪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相应担保。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北南希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江苏美创人造草坪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维青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高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