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13民初4789号
申请人:江苏美创人造草坪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市宜兴市万石镇南漕村人民东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MA1MXAUM7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倍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倍思特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云南骐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牛街庄得利家园C幢1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N5YLX2W。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美创人造草坪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骐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美创人造草坪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云南骐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出具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美创人造草坪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云南骐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江苏美创人造草坪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
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