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美创人造草坪有限公司

江苏美创人造草坪有限公司、宁波九润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3民初7079号 申请人:江苏美创人造草坪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万石镇南漕村人民东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MA1MXAUM7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倍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倍思特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宁波九润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逍林镇新园村慈溪杭州湾汽配机电市场1号楼室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316807257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人江苏美创人造草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创公司)与被申请人宁波九润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美创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九润公司的银行存款22万元或价值22万元的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为上述保全出具了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美创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保全担保。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宁波九润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江苏美创人造草坪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