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503民初1551号
原告:**先,男,1967年2月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原告:**魁,男,1975年2月2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远航,云南云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琦,云南云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昆明富大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东元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柳艳春,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孔生,云南枢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锟,云南枢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李然,男,1980年1月16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原告**先、**魁与被告昆明富大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李然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先、**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先、**魁与被告昆明富大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李然的起诉,其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口头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先、**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90元,减半收取计7395元,由原告**先、**魁负担。
审判长 李 蓓
审判员 李**杰
审判员 何虹静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钟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