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1民初9879号
原告:***,女,汉族,1946年2月28日生,住昆明市官渡区。
被告:李**飞,男,汉族,1990年8月16日生,住昆明市官渡区。
被告:***道文化新城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道办事处丁家村村小组。
被告:昆明富大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富民县永定街道东元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柳艳春。
第三人:李猛,男,汉族,1967年6月13日生,住昆明市官渡区。
上列当事人之间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三被告于2020年6月23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LYMF4-067,合同编号为LYMF4-066的两份“官渡文化生态新城项目集体土地住宅拆迁补偿、回迁安置协议书”无效;2、本案律师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涉及的“住宅拆迁补偿、回迁安置协议”有两份,两份合同涉及的拆迁房分别是不同的、独立的住宅,合同约定的拆迁补偿、回迁安置内容不同,如果合同无效,其法律后果也不同,故应当分别起诉,按照一个合同、一个诉讼的原则,分别进行。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并案受理的条件,起诉应予驳回。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劲松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刘玉蓉
书记员杨程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