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富大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道文化新城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1民初9879号

原告:***,女,汉族,1946年2月28日生,住昆明市官渡区。

被告:李**飞,男,汉族,1990年8月16日生,住昆明市官渡区。

被告:***道文化新城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道办事处丁家村村小组。

被告:昆明富大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富民县永定街道东元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柳艳春。

第三人:李猛,男,汉族,1967年6月13日生,住昆明市官渡区。

上列当事人之间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三被告于2020年6月23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LYMF4-067,合同编号为LYMF4-066的两份“官渡文化生态新城项目集体土地住宅拆迁补偿、回迁安置协议书”无效;2、本案律师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涉及的“住宅拆迁补偿、回迁安置协议”有两份,两份合同涉及的拆迁房分别是不同的、独立的住宅,合同约定的拆迁补偿、回迁安置内容不同,如果合同无效,其法律后果也不同,故应当分别起诉,按照一个合同、一个诉讼的原则,分别进行。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并案受理的条件,起诉应予驳回。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劲松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刘玉蓉

书记员杨程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