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02民初409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7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代理人:寇士其、杨晓丽,云南瀛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0年4月5日出生,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
被告:昆明富大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770485892N。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东元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柳艳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昆明富大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杜小伦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