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闽0425民初301号
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19年2月14日立案。原告福建省大田县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
本院认为,大田县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自
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田县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大田县三和建筑
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涂劲蛟
书记员 范燕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