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03民初3286号
原告:三明市麒麟脚手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27661927552,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现三元区)东安新村45幢。
法定代表人:赵成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福建省大田县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5155866722B,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均溪镇天山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三明市麒麟脚手架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大田县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三明市麒麟脚手架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三明市麒麟脚手架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三明市麒麟脚手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8元,减半收取804元,由三明市麒麟脚手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