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田县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支行与福建省大田县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425民初1295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均溪镇建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58558630987。 法定代表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1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福建省大田县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均溪镇天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5155866722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均溪镇天山路**。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大田支行)与被告福建省大田县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和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行大田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和公司、**共同偿还给建行大田支行借款924987元及其利息48371.28元,并支付从2020年5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三和公司、**承担。在审理过程中,建行大田支行将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三和公司、**共同偿还给建行大田支行借款917374.46元及其利息59605.91元,并支付从2020年6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20日,三和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电子银行服务平台签订了编号为350647508-0091-20182426865的《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00万元,借款期间为2018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在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单笔借款,二被告应在额度有效期限届满前清偿完毕;贷款年利率5.4375%,逾期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即8.15625%,按月结息。同日,建行大田支行按合同约定将100万元贷款发放到三和公司的账户。尔后,二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到期还本付息的义务。截至2020年6月20日,二被告尚欠借款917374.46元及其利息59605.91元,合计976980.37元。 三和公司、**均辩称:1.对借款事实及欠款事实无异议,但三和公司与**近期确实资金周转困难,请求建行大田支行给予还款宽限期。2.对尚欠的借款本息数额请求予以宽限期再行核对确认。 建行大田支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三和公司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拟证实二被告系本案涉诉贷款的共同借款人,系适格诉讼主体。2.编号为350647508-0091-20182426865的《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贷款转存凭证、对公活期存款交易简要明细表各一份,拟证实2018年8月20日,二被告在向建行大田支行申请办理金额为100万元的贷款,建行大田支行于同日按合同约定向三和公司账户(账号:35×××71)足额发放了贷款,履行了借款人义务。3.情况说明一份,拟证实三和公司在办理本案小微快贷的申请、签约、支用、还款流程。4.客户名为**的个人贷款对账单一份、客户名为**的贷款结清试算清单三份,拟共同证实截至2020年6月20日,二被告尚欠借款917374.46元及其利息59605.91元,合计976980.37元的事实。3.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及回执各一份,拟证实建行大田支行已经向二被告催收债务,但二被告拒不偿付借款本息的事实。 三和公司、**对上述证据质证后均无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行大田支行提交的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三和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据。 根据建行大田支行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20日,为了生产经营资金周转需要,三和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电子银行服务平台签订了编号为350647508-0091-20182426865的《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00万元,借款期间为2018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在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单笔借款,二被告应在额度有效期限届满前清偿完毕;贷款年利率5.4375%,逾期利息的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即8.15625%,每月20日结息;贷款发放账户和还款指定为三和公司在建行大田支行开立的账户,账号为35×××71;借款用途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还款来源应为生产经营回笼资金。 同日,建行大田支行按合同约定,将贷款100万元足额发放至三和公司在建行大田支行开立的账户。尔后,二被告仅偿还借款本金82392.66元及利息62028.99元,经建行大田支行多次催收未果。截至2020年6月20日,二被告尚欠借款917374.46元及其利息59605.91元,合计976980.37元。 本院认为,建行大田支行与三和公司、**签订的《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建行大田支行依约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三和公司、**未能按约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和支付逾期利息的义务。故建行大田支行主张三和公司、**偿还借款917374.46元,支付利息59605.91元,及支付从2020年6月21日起至偿清上述借款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规定,判决如下: 福建省大田县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支行偿付借款917374.46元,支付利息59605.91,合计976980.37元;并支付自2020年6月21日起至上述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69.80元,减半收取6784.90元,由福建省大田县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