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425执保16号
申请人:***,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川,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省大田县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均溪镇天山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5155866722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与福建省大田县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福建省大田县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支行账户(账号:35×××71)的存款733265元进行冻结。案外人***以其所有的位于尤溪县城关镇城西新区7号区二排3层302套住宅及1层12号商业用房(房屋所有权证:***证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尤国用(2004)第0672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有转移或隐匿财产的可能,为了便于和保证将来裁判文书的执行,向本院申请保全,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大田县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支行账户(账号:35×××71)存款733265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案外人***所有的位于尤溪县城关镇城西新区7号区二排3层302套住宅及1层12号商业用房(房屋所有权证:***证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尤国用(2004)第0672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该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案件申请费4186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