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田县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大田县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大田县文体广电出版局、大田县图书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闽0425民初791号
原告:福建省大田县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均溪镇天山路17号。
法定代表人:田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守鸽,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加生,福建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田县文体广电出版局,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均溪镇建山路14号。
法定代表人:林春忠,该局局长。
被告:大田县图书馆,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均溪镇银山北路2号。
法定代表人:郑圣泉,该馆馆长。
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福明,福建协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大田县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和公司)与被告大田县文体广电出版局、大田县图书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4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同日,依法转化为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9月18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勇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加生、田守鸽、被告大田县图书馆法定代表人郑圣泉及大田县文体广电出版局、大田县图书馆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福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大田县文体广电出版局、大田县图书馆支付尚欠工程款525705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774197元,合计2299902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1日起至上述工程款付清时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2.由大田县文体广电出版局、大田县图书馆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庭审中,三和公司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大田县文体广电出版局、大田县图书馆支付尚欠工程款510705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774197元,合计2284902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1日起至上述工程款付清时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事实和理由:1999年5月11日,承包方(乙方)三和公司与发包方(甲方)原大田县文化体育局、大田县广播电视台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大田县图书馆综合楼工程项目由三和公司承包施工,工期1999年6月1日至2000年5月1日,合同价款1832422.08元,发包方未在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审定工程结算后10天内付清工程尾款,从第11天起向乙方支付应付工程尾款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三和公司按约定期限完成工程项目,该工程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经大田县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咨询服务中心审计,确定工程含税造价为2478883元,其中大田县文化体育局分摊1926091元。2005年11月30日,三和公司与大田县图书馆对账并签订一份《大田县图书馆综合楼工程财务对账书》,确认扣除已付1111474元,尚欠工程余款890705元(利息未计)。2005年12月20日,三和公司与大田县文体广电出版局、大田县图书馆签订一份《图书馆综合楼工程欠款还款协议书》,约定,大田县文体广电出版局、大田县图书馆承诺于2006年12月底前付清结欠工程尾款,若未兑现,三和公司可根据合同条款追加全部欠款利息。此后,经三和公司催讨,大田县文体广电出版局、大田县图书馆仅每年支付部分工程款。截至2017年3月31日,尚欠三和公司工程款510705元,利息1774197元,合计2284902元。
大田县文体广电出版局、大田县图书馆辩称,对结欠三和公司图书馆综合楼工程款525705元的事实没有异议,但三和公司要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774197元过高,且利息计算错误,请求调整为不超过300000元的利息。理由如下:1.该工程项目并未经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审定的工程结算书,故不适用日万之五的违约金条款,应以2005年12月20日作为工程结算时间,故三和公司主张2005年12月31日前的违约金无依据;2.工程总价款中包括因工程停工造成的施工索赔费用76088元,三和公司将该施工索赔费用计入工程款计算逾期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三和公司提交的催款报告属于其单方制作打印后,交由大田县文体广电出版局、大田县图书馆盖章,报告中关于利息计算时间、利率及金额均存在错误,不能作为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依据;4.三和公司怠于行使债权,存在过错,其扩大的损失应由三和公司自行承担,三和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依据。
三和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拟证明如下事实:
1.三和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各一份,拟证明三和公司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计报告》各一份,拟证明,大田县文体广电出版局、大田县图书馆将大田县图书馆综合楼发包给三和公司;该工程项目经审定含税造价为2478883元,其中大田县文体局分摊1926091元、大田县广电局分摊552792元;发包方(大田县文化体育局、大田县广播电视台)若逾期支付工程款,则应按月利率1.5%支付违约金(利息)。
3.大田县图书馆综合楼工程财务对账书、《图书馆综合楼欠款还款协议书》各一份,拟证明大田县文体广电出版局、大田县图书馆拖欠工程款890705元,并同意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给付利息等事实。
4.《大田县图书馆综合楼工程欠款催款报告》九份,拟证明大田县文体广电出版局、大田县图书馆拖欠工程款及利息的事实。
5.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款)收款收据,拟证明大田县图书馆综合楼工程项目已竣工验收及施工后大田县文体广电出版局、大田县图书馆仅支付部分工程款的事实。
经质证,大田县文体广电出版局、大田县图书馆认为,1.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2.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明内容部分有异议,该工程项目是含税的费用,三和公司应提供增值税发票。按月利率1.5%计算违约金没有依据,应当以实际结算的时间为起算点,并按同二十八条第五项第一款约定的月利率1%计算利息。3.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结合证据2可以看出,审定的总价款包括理赔(因拆迁导致工期延误)的费用。该工程项目并未经县造价站进行工程结算,以该条款(月利率1.5%)计算违约金没有合同依据,应按合同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第一款约定以月利率1%计算利息。4.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该九份催款报告只能作为催讨的依据,不能作为计算欠款利息的依据。2009年及2012年催款单上金额随意涂改,计算时间也有误差,应该以实际欠款计算利息。5.竣工报告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仅是初验,工程结算应以有资质的工程结算单位结算为准。对工程款收款收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计算的时间有误,算法不同导致金额不一致。
本院认证认为,大田县文体广电出版局、大田县图书馆对三和公司提交的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对证据1的证明内容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2、证据3、证据4、证据5的证据内容,本院将结合案件事实,综合举证质证情况予以认定。
大田县文体广电出版局、大田县图书馆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拟证明如下事实: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拟证明双方约定本案工程项目应经县造价站进行审计结算。
2.请示报告三份及收款凭证一份,拟证明,(1)三和公司承建的大田县图书馆综合楼系1998年列入省政府为民办实事的基层文化单位设施建设项目,大田县文体广电出版局、大田县图书馆从2006年至2016年多次向县政府请示要求拨款的事实。(2)大田县图书馆于2016年12月2日才收到大田县财政局拨付旧欠三和公司工程款540705元,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过错。
3.《2016年福建省大田县转换债务债权解除协议》一份,拟证明2016年10月份组织协调结欠工程款550000元进行债券置换事宜,因三和公司不同意相关合同条款,双方当事人及大田县财政局未达成协议。
4.《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补充协议书》各一份,拟证明三和公司与大田县图书馆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年租金15000元(逐年)抵扣工程款。
5.支付工程款收款收据(包括租金抵扣工程款的收款收据)及结欠工程款、应付利息明细,拟证明,(1)截至2005年12月20日,图书馆综合楼总造价2002178元(含因工程停工造成的施工索赔违约金76088元),扣除已付工程款1111474元,实际结欠工程款814617元(不含违约金76088元)。(2)因工程结算时间为2005年12月20日,故2002年7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不能计算违约金。其中违约金76088元并非工程款,不能计算利息。(3)应付的违约金为利息661698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3月31日止)、停工损失违约金76088元、工程总价款434617元,合计1172403元,请求将过高的违约金及逾期付款利息调整为不超过300000元。
经质证,三和公司认为,1.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但证明内容有异议,虽然合同约定由县造价站进行审计结算,但因实际情况(不允许改)由县审计中心进行审计,二者性质是一致。2.对证据2、证据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与本案无关联性。3.对证据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对象亦无异议。4.对大田县文体广电出版局、大田县图书馆关于利息的计算方法有异议,应按月利率1.5%计息。对(支付工程款及租金抵扣工程款)发票、(收款收据)等证据无异议。位于大田县截至2005年10月30日的房屋租金已计入已付工程款项1111474元,此后按年租金15000元抵扣当年度已付工程款15000元。
本院认证认为,三和公司对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证据5中的发票及收款收据的真实性,对证据1的证明内容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2、证据3、证据4、证据5的证明内容,本院将结合案件事实,综合举证质证情况予以认定。
经审理,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1.1999年5月10日,甲方(发包方)大田县文化体育局、大田县广播电视台与乙方(承包方)三和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1)甲方将大田县图书馆综合楼发包给乙方施工,工期自1999年6月1日起至2000年5月1日,计329天,合同价款1832422.08元。(2)甲方如果资金无法到位及征地等原因,工期可顺延(图纸没有全部齐全到位,工期照常顺延)。(3)由于甲方的原因使乙方暂停施工,甲方必须负责①工期照常顺延;②停工期间乙方工程材料的损失;③停工期间工人工资及看护工地的工资;④停工期间的水电费;⑤负责乙方如有代垫工程款停工期间的利息,其利息按月息1.5%计算;⑥各种损失每月计算一次,当月付清。(4)甲方无正当理由收到竣工报告后30天内不办理结算,从第31天起向乙方支付拖欠应付工程款的利息,利息率为月息1%。(5)甲方未在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审定工程结算后10天内付清工程尾款,从第11天起向乙方支付应付工程尾款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6)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三和公司组织人员进场施工。
2.2002年3月30日,三和公司完成大田县图书馆综合楼施工,交付发包方大田县文化体育局、大田县广播电视事业局(原为大田县广播电视台)竣工验收合格,发包方与施工方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上签章确认。
3.2002年7月29日,出租人大田县图书馆与承租人三和公司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属于甲方的图书馆房屋(位于大田县第二层,面积为352平方米,出租给乙方;租赁期间从2002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1日止,每年租金为15000元(于每年度4月30日前一次性交清当年度租金),水电费由乙方负责。2003年3月21日,双方签订一份《房屋租赁补充协议书》,约定,上述租赁期间由18年调整为15年,即从2002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1日止。
4.2003年5月23日,大田县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咨询服务中心接受大田县文化体育局、大田县广播电视事业局委托,对大田县图书馆综合楼工程的竣工结算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审计结果为:审定后含税造价为2478883元,其中大田县文化体育局分摊1926091元,大田县广播电视事业局分摊552792元;工程审计含税造价中未含因工程停工造成的施工索赔费用计97925元,其中大田县广播电视事业局占22.3%,计21837元,大田县文化体育局计76088元。《审计报告》出具后,大田县广播电视事业局已付清上述分摊应付工程款项。
5.2005年11月30日,甲方大田县图书馆与乙方三和公司对工程尚欠尾款进行对账后,出具一份《大田县图书馆综合楼工程财务对账书》,确认大田县图书馆综合楼工程总造价为2002179元;截至2005年11月30日止,甲方已支付1111474元,尚欠工程款余额为890705元,欠款利息未计。
6.2005年12月20日,甲方大田县文化体育局、大田县图书馆与乙方三和公司签订一份《图书馆综合楼工程欠款还款协议书》,约定,(1)大田县图书馆综合楼工程总造价为2002179元(大田县图书馆综合楼工程总造价中由大田县文化体育局分摊的工程款);截至2005年11月30日止,甲方已支付1111474元,尚欠工程款余额为890705元。(2)甲方须在2005年12月25日前支付给乙方200000元。(3)甲方承诺剩余工程款于2006年12月底前全部付清。(4)如甲方未兑现于2006年12月底前付清全部欠款,甲方同意乙方根据双方签订合同条款追加全部欠款利息。
7.自2009年起至2017年,三和公司逐年向大田县文体广电出版局、大田县图书馆递交《大田县图书馆综合楼工程欠款催款报告》,并催收该工程项目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结欠尾款及利息,大田县文体广电出版局、大田县图书馆分别于上述催款报告上标注”情况属实”并签章确认。
8.2011年6月9日,中共大田县委、大田县人民政府发文《关于大田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决定,组建县文体广电出版局,将县文化体育局(加挂县版权局牌子)职责、县广播电视事业局的行政管理职责,整合划入县文体广电出版局,不再保留县文化体育局(加挂县版权局牌子)、县广播电视事业局。
9.自2002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10月30日止,大田县图书馆所有的位于大田县的房屋租金已计入已付工程款项1111474元,此后按年租金15000元抵扣当年度已付工程款15000元。
结合上述案件事实,综合当事人举证质证情况,本院认定如下:1.三和公司提交的催款报告系三和公司制作,并经大田县文体广电出版局、大田县图书馆审核后签章确认,可以证实已付款项抵扣顺序及违约金(利息损失)计算方法,即大田县文体广电出版局、大田县图书馆支付给三和公司款项(包括大田县图书馆出租其所有的位于大田县给三和公司使用的房屋租金)均以逐年抵扣结欠工程款本金,再以抵扣后剩余工程款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违约金(利息损失)。2.大田县文体广电出版局、大田县图书馆结欠三和公司款510705元,其中尚欠工程款为434617元;因工程停工造成的施工索赔费用为76088元,该费用属于违约金性质。3.大田县文化体育局、大田县图书馆与三和公司进行工程结算的日期为2005年12月20日,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上述结算日期后第11天。即2006年1月1日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时间。
本院认为,三和公司与大田县文化体育局、大田县广播电视台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大田县文体广电出版局、大田县图书馆签订的《图书馆综合楼工程欠款还款协议书》,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大田县文化体育局和大田县广播电视台作为发包方将大田县图书馆综合楼工程发包给三和公司施工,三和公司依约履行施工义务,并经发包方于2002年3月30日竣工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大田县文化体育局、大田县图书馆应依合同及还款协议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由于大田县文化体育局与大田县广播电视事业局合并为大田县文化广电出版局,原大田县文化体育局的权利义务应由大田县文体广电出版局继受。大田县文体广电出版局、大田县图书馆未依合同及还款协议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三和公司有权依合同及还款协议约定要求大田县文体广电出版局、大田县图书馆支付尚欠工程款、工程停工违约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三和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为逾期付款违约金。故三和公司要求大田县文体广电出版局、大田县图书馆支付工程款434617元、工程停工违约金76088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103934.21元(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0月1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详见清单,合计1614639.21元,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但超过部分的相关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大田县文体广电出版局、大田县图书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支付给福建省大田县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34617元;
二、大田县文体广电出版局、大田县图书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支付给福建省大田县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工程停工违约金76088元;
三、大田县文体广电出版局、大田县图书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支付给福建省大田县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1103934.21元;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福建省大田县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199元,由福建省大田县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867元,大田县文体广电出版局、大田县图书馆负担193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涂劲蛟
人民陪审员  许跃东
人民陪审员  张峰梅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林晓峰
附:1.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1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清单
(1)2006年度,(890705元-违约金76088元-2006年1月16日支付款项200000元-2006年底抵扣租金15000元)×1.5%×12=107931.06元;
(2)2007年度(自2007年度起逐年抵扣当年租金15000元),584617×1.5%×12=105231.06元;
(3)2008年度,569617×1.5%×12=102531.06元;
(4)2009年度,554617×1.5%×12=99831.06元;
(5)2010年度,539617×1.5%×12=97131.06元;
(6).2011年度,524617×1.5%×12=94431.06元;
(7).2012年度,509617×1.5%×12=91731.06元;
(8)2013年度,494617×1.5%×12=89031.06元;
(9)2014年度,479617×1.5%×12=86331.06元;
(10)2015年度,464617×1.5%×12=83631.06元;
(11)2016年度,449617×1.5%×12=80931.06元;
(12)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1日,434617×1.5%×10=65192.55元;
上述1-12项合计1103934.21元。
2.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