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22民初781号
原告***,男,汉族,1994年11月21日生,云南省澄江县人,住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
被告晋宁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3512285222。
法定代表人:***。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
被告***,男,汉族,1974年4月20日生,昆明市晋宁区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
被告邵恒,男,汉族,1991年8月21日生,云南省陆良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晋宁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邵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54元,减半收取142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媛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