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宁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某某、晋宁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122民初371号
原告:***,男,1979年6月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现住昆明市晋宁区。
被告:***,女,1978年3月9日生,汉族,住昆明市晋宁区。
被告:晋宁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216801827H。
住所:昆明市晋宁区上蒜民营经济开发区永宁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1968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昆明市晋宁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晋宁区晋城镇三槐村民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30115ME076313XD。
地址:昆明市晋宁区晋城镇三槐黄家庄。
法定代表人:***,系主任。
原告**荣诉被告***、晋宁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昆明市晋宁区晋城镇三槐村民委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