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民初1118号
原告芜湖山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海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芜湖山野电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芜湖山野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山野电器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原告芜湖山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樊坤审判员*寒审判员***
书记员程灿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