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闽0681民初2165号
原告:漳州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漳华路4号2号办公楼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156513849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达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达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龙海市颜厝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龙海市颜厝镇后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6810038861509。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漳州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海市颜厝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龙海市颜厝镇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漳州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875000元及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以87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8%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延期补偿款(暂计至起诉日的延期补偿款金额为45033.33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止2019年6月12日的延期补偿款2968212.02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87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997年1月至1997年6月期间,被告向原告购买“425#海狮牌”水泥5000吨,该水泥货款合计1475000元。双方自1997年1月2日至2016年12月31日多次签订协议书、确认书约定顺延货款本金及延期补偿款的支付期限。2004年2月24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100000元,尚欠货款本金1375000元未付。2018年5月31日,双方签订《分期还款协议书》约定尚余的货款本金1375000元分期支付。被告于2018年6月12日支付货款本金200000元,于2019年6月12日支付货款本金300000元,尚余货款本金875000元未付。原、被告双方于1997年7月1日签订的《延期付款确认书》对延期补偿款的计算方式进行了约定,即延期付款月利率为0.8%,延期补偿款自提货月份的次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至起诉时,被告既未依约支付剩余货款也未向原告支付延期补偿款,已经构成违约。据此,原告特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诉。
龙海市颜厝镇人民政府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表示理解。但对原告是否有供应水泥,供应的水泥数量是否为5000吨的基本事实表示存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7年1月至1997年6月期间,被告龙海市颜厝镇人民政府向原告漳州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购买“425#海狮牌”水泥5000吨,该水泥货款合计人民币1475000元。双方于1997年1月2日、1997年7月1日、1999年12月1日、2001年12月30日、2002年12月30日、2003年12月30日、2007年5月30日、2008年11月20日、2010年11月20日、2012年11月20日、2015年9月30日、2016年12月31日多次签订协议书约定顺延货款本金及延期补偿款的支付期限,其中双方于1997年7月1日签订的《延期付款确认书》对延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进行了约定,即延期付款月利率为0.8%,延期付款利息自提货月份的次月1日起算。2018年5月31日,双方再次签订《分期还款协议书》约定尚余的货款本金1375000元分期支付。协议载明:“第一次还款金额20万元,于2018年6月15日前付清。第二次还款金额30万元,于2019年3月15日前付清。第三次还款金额30万元,于2019年12月15日前还清。第四次还款金额30万元,于2020年9月15日前还清。第五次还款金额27.5万元,于2021年6月15日前还清。”未约定延期付款利息。被告龙海市颜厝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6月12日支付货款200000元。2019年6月12日支付货款300000元。剩余货款875000元。
本院认为,龙海市颜厝镇人民政府与漳州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欠款的事实,有漳州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分期还款协议书及汇款凭证为据,双方的买卖关系可以认定。漳州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请求龙海市颜厝镇人民政府支付欠款875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龙海市颜厝镇人民政府的辩称缺乏证据证明,不能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龙海市颜厝镇人民政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漳州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货款875000元。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550元,减半收取6275元,由被告龙海市颜厝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