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中传毅(厦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603民初301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银城,福建高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被告:中传毅(厦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金尚路75号之二SD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0728043743。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漳州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漳华路4号2号办公楼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156513849X。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传毅(厦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漳州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当事人已案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46元,减半收取2973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