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623财保16号
申请人:***,男,196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两煌,***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律师事务所实行律师。
被申请人:漳州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漳华路4号2号办公楼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156513849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漳州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冻结的价值以人民币422646元为限。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漳州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其工程款422646元未还,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隐匿财产致今后判决难以执行为由,提出保全申请,上述理由成立,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为防止财产被转移,保护申请人合法利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漳州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冻结的标的金额以422646元为限。冻结期限为自本裁定作出之日一年。
案件申请费2633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