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漳州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常山经济开发区七星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民终19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山经济开发区七星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云霄县莆美镇莆政路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27917974731。
法定代表人:蔡铭钦,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坤明,福建法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漳州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漳华路4号2号办公楼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156513849X。
法定代表人:陈晓华,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伟军,福建达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茵,福建达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诉人****常山经济开发区七星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漳州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2019)闽0622民初1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新源公司承包施工的“110KV莆列线、110KV红美Ⅱ路线改造工程”包括二部分施工内容,一是拆除原有旧线路,二是安装建设新线路。二审诉讼中,新源公司确认尚有部分旧高压线路未完成拆除工作。福建平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新源公司已完成《工程合同书》约定的固定总价所包含的所有工程项目,与事实不符;未完成拆除工作的这部分工程造价应从合同固定总价5004316元中予以扣除。一审判决采信福建平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并将其作为定案依据不当,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由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无法就该部分工程造价具体金额达成一致意见,本院就继续拆除工作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亦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2019)闽0622民初143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常山经济开发区七星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87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姚若贤
审 判 员 张海泉
审 判 员 卢津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洁平
书 记 员 郭少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