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02民初9625号
原告:***,女,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原告:***,男,199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南铿,北京惠诚(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怡婷,北京惠诚(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漳州供电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胜利东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80868072A。
负责人:洪卫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敏,福建达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薇。
被告:漳州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漳华路4号2号办公楼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156513849X。
法定代表人:陈晓华,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明,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燕,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71号8层804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6586415Y。
法定代表人:安冬梅,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通,福建元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曙光路118号宇洋中央金座大厦第五楼05、06、07、08、09、10、11、12、13、15办公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5895781899。
负责人:余文胜,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贤,福建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原告***与被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漳州供电公司、被告漳州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原告***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撤回对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李海宝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肖炳炎
书 记 员 石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