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日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漳州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681执4781号
申请执行人:漳州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漳华路4号2号办公楼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156513849X。
法定代表人:陈晓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日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颜厝镇下宫村下宫9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MA33K0C35X。
法定代表人:林情,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漳州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闽0681民初3823号法律文书,于2021年11月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被执行人福建日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给付28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案件受理费2840元、执行费41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截至2021年12月14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尚有280000元未受偿。
五、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通过电话联系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赫频
审判员  郑贤德
审判员  连杭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碧虾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