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漳州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日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681民初3823号
原告:漳州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漳华路4号2号办公楼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156513849X。
法定代表人:陈晓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伟军,福建达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茵,福建达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日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颜厝镇下宫村下宫9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MA33K0C35X。
法定代表人:林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生,福建法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雅惠,福建法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漳州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源公司)与被告福建日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后,原告新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审查后作出(2021)闽0681执保403号执行裁定,冻结日阳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291984元。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伟军、李秀茵,被告日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生、黄雅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2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8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20年4月16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日的利息为11984元),以上款项合计暂为291984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新建500KVA箱变及配套的设计等工程任务,被告应于合同签订后二个工作日内付清合同价款280000元整,工程由国网漳州供电公司验收等内容。上述工程位于漳州市高新区××镇××村。案涉工程于2020年3月15日开工,2020年4月15日竣工验收,原告依约完成了施工任务,案涉工程也已经验收合格,但被告拒绝履行义务,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日阳公司辩称,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诉求工程款的支付条件暂不具备,本案存在原告未按照约定向被告提供相关工程的设计图纸交接,也未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设备说明书、技术图纸等相关技术资料。在原告还未提交完备的资料之前,被告有权暂时不予支付工程款,并且原告还应提供相关的建安发票,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被告才能予以支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13日,新源公司与日阳公司签订一份工程编号(20-0405)的《工程合同书》,合同约定:日阳公司委托新源公司新建500KVA箱变及配套的设计、采购、施工、调试等工程任务。工程的质量应达到国网漳州供电公司验收合格标准,并通过国网漳州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和顺利送电。工程总造价为280000元(其中设计费12850元)包干。付款方式为:本合同签订后二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合同价款280000元整,新源公司应向日阳公司提供税务缴税完整且等额的建安发票。施工工期:新源公司收到工程款后经国网漳州供电公司停电计划时间确定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施工并交付验收,如果由于不可抗拒或日阳公司原因(如不能按时提供完备的施工条件或款项不能及时到位等)影响施工,则工期顺延。工程安装竣工后15天内新源公司应将设备说明书、竣工图纸、验收合格证等相关技术资料交由日阳公司。案涉工程实际于2020年3月15日开工,2020年4月15日经国网漳州供电公司客户经理、用电检查、计量、运检、调度、现场用电检查验收合格。新源公司向日阳公司提供了相应的建安发票,日阳公司至今未向新源公司支付案涉工程款。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新源公司提供的《日阳新材料箱变送电验收会签单》、《工程合同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日阳公司与新源公司签订的《工程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
新源公司已完成案涉合同项下的工程义务,且案涉工程已于2020年4月15日经竣工验收合格,日阳公司应按合同约定于本合同签订后二个工作日内即2020年4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工程款280000元。故新源公司要求日阳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28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关于日阳公司抗辩新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其有权暂不支付工程款。本院认为,新源公司提供的《日阳新材料箱变送电验收会签单》中关于“国网漳州供电公司用电检查意见”一栏载明:验收合格,技术资料齐全。且根据双方签订的《工程合同书》第六条2.5款约定,交付相关技术资料的时间为工程竣工后15天内,即在工程款的支付期限之后,故日阳公司不能以新源公司未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为由拒付工程款。新源公司请求日阳公司自逾期付款之日即2020年4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支付工程款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福建日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漳州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8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4月16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680元,减半收取计2840元,由被告福建日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甘馨韵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威增
【执行提示】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