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02民初5265号
原告:**,女,199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雅玲,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惠苹,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9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告:漳州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漳华路4号2号办公楼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156513849X。
法定代表人:戴子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11号宜发大厦3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5895781899。
法定代表人:何应宗,总经理。
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漳州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开庭前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解民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郭陈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