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省龙岩市工商业联合会等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802民初3172号
原告:龙岩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东华社区黄邦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33619847D。
法定代表人:张金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云凯、王燕文,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岩新鸿基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西湖科技大厦)十层东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43808393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5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英,福建联合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龙岩市工商业联合会,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岩大道1号市行政办公中心东附楼北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350800004082496F。
负责人:郑玉琳,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泓彪,福建远大联盟(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龙岩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力公司)与被告龙岩新鸿基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鸿基公司)、***、福建省龙岩市工商业联合会(以下简称:龙岩市工商联)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亿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云凯,被告新鸿基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英,被告龙岩市工商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泓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亿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新鸿基公司、龙岩市工商联共同退还亿力公司支付的履约保证金30万元;二、***对新鸿基公司、龙岩市工商联的上述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案件诉讼费由新鸿基公司、龙岩市工商联、***负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8月新鸿基公司为择优选择施工承包人开展龙岩商会大厦配电工程采购及安装调试工作项目,以招标人的名义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向社会发布了谈判公告。亿力公司看到谈判公告后于规定时间前到招标代理机构厦门兴海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处以无记名方式购取了竞争性谈判文件等资料。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的第一部分谈判公告规定该招标项目名称为龙岩商会大厦配电工程采购及安装调试,采购项目标的额约人民币20254920.86元,采购质量要求为符合电力施工相关技术规程、规范合同标准,必须按图施工,并通过龙岩电业局验收合格及达到送电条件。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30万元,提交方式为要求汇入龙岩市商会大厦理事会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分行营业部171100XXXX的账号。第二部分第二项竞争性谈判须知第24.1条规定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中标供应商供货后,安装调试、验收完成后,凭合同(原件)、验收报告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同时,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显示中标后拟签订的合同条款及格式中所体现的甲方为委托方龙岩市商会大厦理事会,丙方为代建方新鸿基公司。亿力公司于2011年8月10日将投标保证金人民币30万元转入新鸿基公司指定的龙岩市商会大厦理事会账户,并于开标前将投标文件送至厦门兴海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代表处。经过竞争性谈判后亿力公司成为中标单位,并于2011年8月25日与龙岩市商会大厦理事会、新鸿基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投标保证金人民币30万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该工程于2011年12月26日竣工验收目前尚未完成结算,近日亿力公司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约定凭合同及验收报告主张退还履约保证金,但无法与各被告达成共识。亿力公司认为亿力公司已经具备竞争性谈判文件约定的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条件,新鸿基公司作为招标人,龙岩市商会大厦理事会作为履约保证金收款人及合同履约方应当退还收取的亿力公司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另龙岩市商会大厦理事会系龙岩市工商联于2008年11月12日以岩联(2008)42号《通知》成立,未经依法核准登记成立,不具法人资格,龙岩市商会大厦理事会的职责系“负责商会大厦项目的建设运营工作”,属龙岩市工商联的内设临时机构,其民事权利义务应由其批准设立的机构即被告龙岩商会享有和承担。***为本案新鸿基公司的唯一股东,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如不能证明被告新鸿基公司财产独立于被告***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新鸿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亿力公司故起诉。
新鸿基公司、***共同提出以下答辩意见:一、新鸿基公司是代建方,受龙岩商会大厦理事会的委托对外招标,与亿力公司不发生任何经济往来,其无权要求新鸿基公司返还保证金。二、根据《龙岩商会大厦配电工程采购及安装调试竞争性谈判文件》第24条约定:“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中标供应商供货后,安装调试、验收完成后,将凭合同(原件)、验收报告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工程于2011年12月26日竣工验收,但其未按约定提交合同原件等材料向龙岩市工商联主张,从工程验收至今已有10年已久,早已过了诉讼时效。三、***是新鸿基公司的唯一股东,但并不存在人格混同之情形,亿力公司无证据证明新鸿基公司的财产与***的财产混同,因此其要求***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龙岩市工商联提出答辩意见:亿力公司主张退还履约保证金已过诉讼时效。根据《龙岩市商会大厦配电工程采购及安装调试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二部分第24.1条“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中标供应商供货后,安装、调试、验收完成后,将凭合同(原件)、验收报告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规定,亿力公司应于商会大厦配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即2011年12月26日起向龙岩市工商联提出退还履约保证金。退还履约保证金作为一项债权请求权,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2011年12月26日起至本案立案之前,亿力公司未向龙岩市工商联主张过权利,因此亿力公司主张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请驳回亿力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8月新鸿基公司为择优选择施工承包人开展龙岩商会大厦配电工程采购及安装调试工作项目,以招标人的名义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向社会发布了谈判公告。亿力公司看到谈判公告后于规定时间前到招标代理机构厦门兴海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处以无记名方式购取了竞争性谈判文件等资料。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的第一部分谈判公告规定该招标项目名称为龙岩商会大厦配电工程采购及安装调试,采购项目标的额约人民币20254920.86元,采购质量要求为符合电力施工相关技术规程、规范合同标准,必须按图施工,并通过龙岩电业局验收合格及达到送电条件。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30万元,提交方式为要求汇入龙岩市商会大厦理事会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分行营业部171100XXXX的账号。第二部分第二项竞争性谈判须知第24.1条规定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中标供应商供货后,安装调试、验收完成后,凭合同(原件)、验收报告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同时,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显示中标后拟签订的合同条款及格式中所体现的甲方为委托方龙岩市商会大厦理事会,丙方为代建方新鸿基公司。亿力公司于2011年8月10日将投标保证金人民币30万元转入新鸿基公司指定的龙岩市商会大厦理事会账户,并于开标前将投标文件送至厦门兴海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代表处。经过竞争性谈判后亿力公司成为中标单位,并于2011年8月25日与龙岩市商会大厦理事会、新鸿基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投标保证金人民币30万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该工程于2011年12月26日竣工验收目前尚未完成结算,近日亿力公司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约定凭合同及验收报告主张退还履约保证金,但无法与各被告达成共识。亿力公司认为亿力公司已经具备竞争性谈判文件约定的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条件,新鸿基公司作为招标人,龙岩市商会大厦理事会作为履约保证金收款人及合同履约方应当退还收取的亿力公司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另查明,龙岩市商会大厦理事会系属龙岩市工商联的内设临时机构。亿力公司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未果,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庭审中,亿力公司代理人陈述于2020年12月期间通过向龙岩市工商联法律顾问要求龙岩市工商联返还履约保证金,对方回复表示时间太久,经办人变更,要求通过诉讼途径处理。
上述事实有亿力公司提供的龙岩商会大厦配电工程采购及安装调试竞争性谈判文件、兴业银行进账单(回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开工报表及电力设备竣工报告、福建省新罗区人民法院(2014)龙新民初第3827号民事裁定书及关于成立龙岩市商会大厦理事会的通知、企查查工商信息登记表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庭审陈述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龙岩市商会大厦配电工程采购及安装调试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二部分第24.1条“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中标供应商供货后,安装、调试、验收完成后,将凭合同(原件)、验收报告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亿力公司应于商会大厦配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即2011年12月26日起向龙岩市工商联提出退还履约保证金。诉讼时效为三年,根据亿力公司代理人庭审陈述,自2011年12月26日起至2020年11月期间,亿力公司未向新鸿基公司、***或龙岩市工商联主张过权利,仅于2020年12月期间通过向龙岩市工商联法律顾问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对方回复表示时间太久,经办人变更,只能通过诉讼途径处理。亿力公司就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或其他情形,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亿力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新鸿基公司、***、龙岩市工商联辩称本案诉讼时效已经超过,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亿力公司丧失胜诉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龙岩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龙岩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洁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晓妍(代)
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