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802民初7096号
原告:龙岩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东华社区黄邦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33619847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2345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龙岩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龙岩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龙岩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福莲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璐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