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02民初10242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新罗区东肖镇东华社区黄邦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33619847D。
法定代表人:张金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文,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集团**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新罗区江山镇铜城中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97861048X。
法定代表人:潘贵平,董事长。
第三人:福州通尔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鹤上镇鲤鱼山工业区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260179596F。
法定代表人:陈明儒,经理。
原告***与被告**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集团**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州通尔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于2022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欲自行庭外和解为由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赖 海 波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韩 雪 琴
书 记 员 罗雅婷(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