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802民初2159号
原告:**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新罗区东肖镇东华社区***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33619847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新罗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发展中心,住所地**市新罗区南城莲庄路动物防疫大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8027573682109。
代表人:***,主任。
原告**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市新罗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发展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章 华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