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802民初2160号
原告:**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新罗区东肖镇东华社区***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33619847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市新罗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发展中心(**市新罗区水土保持监测站),住所地**市新罗区南城莲庄路动物防疫大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8027573682109。
负责人:***。
原告**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市新罗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发展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华 文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