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802民初2158号
原告:**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新罗区东肖镇东华社区***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33619847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市新罗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发展中心(**市新罗区水土保持监测站),住所地福建省**市新罗区南城莲庄路动物防疫大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8027573682109。
负责人:***。
原告**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市新罗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发展中心(**市新罗区水土保持监测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其欲与被告**市新罗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发展中心(**市新罗区水土保持监测站)进行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 莉 红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谢珊珊(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