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沃柏斯智能实验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沃柏斯实验室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凯润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执152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实验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285号508。组织机构代码57208578-3。
法定代表人:张学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凯润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经济技术开发区老官台社区平房23幢1-1。组织机构代码MA0UMK95-7。
法定代表人:刘旭,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凯润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宁安路91号铁路十六宿舍26栋1单元501号。组织机构代码MA0A267B-8。
负责人:韩丽槟。
申请执行人山东***实验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凯润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辽宁凯润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4民初35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6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60849.80元。本院于2020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到庭申报财产。
执行过程中,经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辽宁凯润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辽宁凯润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未执行标的560849.80元。
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与申请执行人会商,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未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纪华华
人民陪审员  蔡 霞
人民陪审员  邹园园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祝洪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