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211民初10342号
原告:青岛海天华宇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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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平,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香娟,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沃柏斯智能实验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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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青岛海天华宇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沃柏斯智能实验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青岛海天华宇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以被告青岛沃柏斯智能实验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海天华宇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海天华宇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79元,由原告青岛海天华宇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