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沃柏斯智能实验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沃柏斯智能实验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北方鑫承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3民辖终4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沃柏斯智能实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祥阳路106号5号楼东户厂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北方鑫承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古林街道万象路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青岛沃柏斯智能实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沃柏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北方鑫承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鑫承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6民初2650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青岛沃柏斯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处理。事实与理由:青岛沃柏斯公司与北方鑫承公司之间是销售合同关系,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中对管辖法院进行了约定,合法有效。因此,根据双方约定本案应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即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北方鑫承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青岛沃柏斯公司与北方鑫承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实质为明确双方在装饰装修中权利义务的合同。由此产生的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依法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工程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青岛沃柏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解童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