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禾某某(上海)会展有限公司与青岛某某智能实验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32972号
原告:禾***(上海)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法定代表人:孙丽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璇,广东海瀚(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智能实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祥阳路106号5号楼东户厂房。
法定代表人:张学亮。
原告禾***(上海)会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智能实验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立案。原告禾***(上海)会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禾***(上海)会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28元,减半收取计914元,由原告禾***(上海)会展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张瑞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