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沃柏斯智能实验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某某智能实验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威尔佳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4145号
申请人:青岛***智能实验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实验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祥阳路106号5号楼东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572085783Q。
法定代表人:张学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芬、王圣旗,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威尔佳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108号付8号6-3-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5787022106M。
法定代表人:石巍,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岛***智能实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威尔佳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威尔佳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405064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威尔佳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405064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二、查封、冻结期限:不动产三年,动产二年,银行存款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毛晓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封 芹
书 记 员 纪晓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