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31执异83号
案外人:高玉珍,女,汉族,1989年8月24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
申请执行人:昆明高新火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海源北路6号高新招商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杨金灿,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畹町恒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瑞丽市畹町经济开发区建设路54号。
法定代表人:周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长康,云南义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岳昆,云南义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昆明高新火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炬公司)申请执行畹町恒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燊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
人高玉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高玉珍称:2013年7月31日,案外人与恒燊公司签订关于畹町中缅国际财富中心房地产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案外人已经支付了合同规定的价款,上述房屋的所有人应该就是案外人。2019年8月2日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云31执恢3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恒燊公司开发的位于畹町建设路友谊巷畹町中缅国际财富中心房地产[土地证号:畹国用(2013)第55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地字第201100023-005838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建字第201200001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建字第2012003号]。该裁定侵犯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中止对案外人已购买的上述房产的执行。
案外人高玉珍出示了《商品房购销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表》,提交了《2013年7月31日备案房源面积明细表》复印件、平安银行昆明世纪城支行出具的转账凭证复印件作为证据材料。
火炬公司答辩称:1、案外人高玉珍购房总款为3350万元,其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证实,其实际仅支付了购房款400万元;2、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后,完全具备清偿高玉珍债权的条件;3、高玉珍未全额支付购房款,并不具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另外,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此之前,已经进行了他项权利登记,在未经承建方和他项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高玉珍的房屋购销备案登记需要经过法律效力认定。请求法院依据审理后查明的案件事实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案外人的主体资格。
经查明,2015年1月7日,本院依据云南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14)德民二初字第10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恒燊公司开发的畹町中缅国际财富中心第二层、第三层商铺房屋产权,期限二年。2016年12月8日,本院作出(2016)云31执60号之五执行裁定书,裁定续行查封上述房屋产权,期限三年。
2015年2月4日,本院依据火炬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14)德民二初字第10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恒燊公司位于畹町建设路友谊巷畹町中缅国际财富中心除第二层、第三层商铺以外价值人民币5000万元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期限二年。2017年1月22日,本院作出(2015)德执字第56-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续行查封上述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期限三年。
2016年10月20日,本院作出(2016)云31执60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恒燊公司位于畹町建设路56号土地一宗(土地证号:畹国用(2013)第55号),期限三年。
2015年7月10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德民二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及火炬公司的申请,立案执行。同年12月17日,本院作出(2015)德执字第5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1月8日本院恢复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年8月2日,本院作出(2019)云31执恢3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拍卖恒燊公司开发的畹町中缅国际财富中心房。
本院依职权向瑞丽市畹町经济开发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分局核实高玉珍的六份购房合同备案情况,该局证实均为有效备案合同。同时,瑞丽市自然资源局畹町经济开发区分局证明涉恒燊公司畹他项(2014)字第04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设定日期为2014年1有23日,存续期限为2014年1有23日至2016年11月23日。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高玉珍与恒燊公司签订合同购买商品房,并未依法办理登记或预告登记,故高玉珍并未取得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即涉案房产尚不属于高玉珍的个人财产。
综上所述,高玉珍的异议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高玉珍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杨 萍
审判员 李顺芬
审判员 蔡瑶丽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