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高新火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高新火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畹町恒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31执恢36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高新火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罗俊。
委托代理人:张耀碧,云南新洋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畹町恒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
法定代表人:周静。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德民二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昆明高新火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畹町恒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立案执行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德执字第5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15)德执字第5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
2019年1月8日对本案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后,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畹町的房地产依法进行评估、拍卖,但因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2019)云31执恢3号之三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1年7月13日,申请执行人以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已经审结,本案的执行障碍已经消除为由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并对本院恢复执行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作出(2021)云31执异31号执行裁定书,驳回畹町恒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被执行人不服,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省高院并于2022年1月14日作出(2021)云执复197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复议申请人畹町恒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
本案在本次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7月13日、2021年12月17日、2022年6月1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7月14日,本院向芒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无不动产登记情况;2021年7月14日,本院向德宏州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情况,但无车辆登记情况。2021年12月1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另外,申请执行人要求处置被执行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因该项目已被纳入瑞丽市房地产项目遗留问题专项处置范围,暂无法处置。且被执行人因资不抵债,现正在破产审查过程当中。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通话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综上,本案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执行到案款,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中未得到受偿。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也表示确实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并明确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卫东
审判员  霍 伟
审判员  岳老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冯银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