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高新火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昆明高新火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民终7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89年8月24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明,云南云子宇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高新火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海源北路6号高新招商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罗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碧,云南新洋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第三人:畹町恒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畹町建设路54号。
法定代表人:周静,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昆明高新火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畹町恒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31民初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是上诉人与各方已经达成和解,请求撤回对被上诉人的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龚睿审判员王健审判员赵思远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冯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