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31民初134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10月5日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青羊区。
被告:昆明高新火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罗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碧,云南新洋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蓉,云南瑞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畹町恒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瑞丽市。
法定代表人:周静,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昆明高新火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畹町恒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高 立
审判员 包 洋
审判员 王 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格任相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