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高新火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昆明高新火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畹町恒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云31执6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云南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57725536-6。
住所地:云南省瑞丽市勐卯镇芒令村委会户岛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王柯,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昆明高新火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66554796-7。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海源北路6号商新招商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新洋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畹町恒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57980626-4。
住所地:畹町建设路5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云南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昆明高新火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畹町恒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二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昆明高新火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畹町恒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昆明高新火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畹町恒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本金3502652.50元及利息438498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439495元,并承担执行费人民币46206.46元,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人民币34865元。本院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昆明高新火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61635.18元。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畹町恒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暂时也无法处置变现,且现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云南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熟后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云31执6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杨杰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