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91民初4269号
申请人:***,男,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红,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风特种汽车武汉有限公司(原名为武汉施密茨挂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科技产业园2号楼1楼。
法定代表人:陈海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虹,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恒瑶,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251号。
法定代表人:赵振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向鸣,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旭龙,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域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兴平路100号1栋6层1号。
法定代表人:唐星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洪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洪山村。
法定代表人:罗登勤。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永祥,湖北卓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东风特种汽车武汉有限公司(原名为武汉施密茨挂车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四川域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洪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东风特种汽车武汉有限公司(原名为武汉施密茨挂车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四川域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保单号:PZPP19420100170000000111)为本案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风特种汽车武汉有限公司(原名为武汉施密茨挂车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四川域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熊婧
人民陪审员 赵华
人民陪审员 张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