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住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国邦兴顺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定州市住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东远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682民初2063号
原告北京国邦兴顺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定州市住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东远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国邦兴顺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35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庆民
书记员  郝 林